■通讯员 张其英 记者 姚刘权
本报讯 既有社会保险,又投保了商业保险,那么发生事故之后,被保险人是否可以向有关保险机构同时申请索赔呢?昨天,记者从海盐县消费者协会了解到,家住武原镇的胡女士就遇到了这样的困惑,但按照有关规定,她最终得到了相应的赔付。
不久前,胡女士因病住院5天,共花去医疗费用6400余元,其中3600余元可由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其余2700余元需要自付。胡女士从2002年起一直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康宁终身保险”及附加住院医疗保险,于是她找到该保险公司要求赔付,不料保险公司只愿对自付部分按比例报销,计1900余元,对此胡女士无法理解:“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是两个不同性质的保障体系,当初签订商业保险时双方并未约定通过其他方式已获赔的部分可以免责,保险公司应按规定比例赔付所有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表示,胡女士住院的实际支出费用只有2700余元,保险公司已按规定比例赔付。在双方都无法说服对方的情况下,胡女士遂向海盐县消费者协会投诉。
据介绍,根据相关规定,职工发生保险事故后,先由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超过其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商业保险等途径解决。经消协工作人员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如下调解协议:除已由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部分外,胡女士其余的2700余元费用由保险公司赔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