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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生活补助标准
127.0.0.1  发布:2007-9-6 8:55:12  来自:嘉兴日报  浏览:
记者 马晓燕 
  本报讯 “民政局经过前期的调查摸底,对补助对象进行了身份认定,对补助标准进行了测算,9月10日前,涉及766名优抚对象的补助金将全部到位。”9月4日,海盐县民政局相关负责人这样告诉记者。

  根据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的通知》及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海盐县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优抚金和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实施办法》的文件精神,经县政府同意,海盐县从今年8月1日起,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的抚恤金、优抚金发放标准。

  据了解,对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和享受离退休待遇的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按中央制定的标准执行,根据残疾等级从一级到十级不同的致残性质,优抚金标准从18900元到1800元不等;对无工作单位的(在乡)残疾军人优抚金发放标准,在2006年优抚标准的基础上提高30%(含2007年自然增长机制提高部分),根据残疾等级从一级到十级不同的致残性质,优抚金标准从24003元到4572元。对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2006年优抚标准的基础上提高15%(含2007年自然增长机制提高部分),提高后的发放标准分别为10805元、10314元、9823元。

  在乡复员军人(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和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优抚金发放标准,在2007年自然增长机制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补助。今年还特别新增加了在农村的参战退役人员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的补助,每人每月分别补助200元和300元。
(编辑: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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